“没有!”对方清楚地答道。
“被告方,你们有没有要申请回避的庭审人员?”审判长还在执行必要的程序。
“没有,没有……”被告三十几个人同时摇头。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随即宣布正式进入了审判的环节了。
这一个环节,是通过向被告人或者证人发问,以及举证等,来查明案件的事实。
由于被告众多,且牵涉到许多的证人,证据,所以花的时间比较长,一直持续了三个小时,直到上午的十一点才结束 。
全程,指派的两个被告辩护律师说的最多的话就是:“我们没有意见,没有要补充的,没有要询问的!”
总之,就是一副反正事实就摆在那里,随你们怎么判的架势。
这种轰动一时的案子,什么细节都已经被别人了解的清清楚楚了,他们是律师,自然知道对方的证据的有效性,再怎么狡辩也改变不了现实,反而会惹得百姓埋怨自己,所以索性就走个过场吧。
最主要的是,事实就是事实,公诉方掌握着大量的人证物证,真正的铁证如山,再怎么辩护也是白忙乎。
而三十几个被告,似乎也知道自己的结局了。
人在做天在看,都二十年了,案子还是真相大白,再怎么隐瞒下去也没有好下场。
所以他们似乎也放弃了挣扎和反抗,也不再说违心的话,做昧良心的事情。
基本上,只要是公诉方的指控,他们都不怎么反驳。
因为他们知道,这就是事实,再怎么狡辩也是徒劳。
邪不胜正,可不只是说说玩的。
所以,虽然这个案子在二十年前发生的,持续引起轰动二十年,加上令人发指,触目惊心,且被告多达三十几个,但是庭审真是不怎么激烈。
只能听见公诉人慷慨激昂的控告,还有证人悲愤的作证,被告却没有歇斯底里地争辩,没有徒劳的吵闹。
“好了,法庭调查结束,现在是法庭辩论,先请公诉方发表意见!”在法庭调查没有悬念的结束之后,审判长指示进入下一道程序了。
公诉方代表庄严地说道:“阮晓琪因为嫉妒,而两次对程美丽下毒,在事情发生后还极度恶劣的隐瞒真相,现证据确凿,本人也认罪。公诉方认为,她是以结束他人生命为目的的,且手段残忍,毫无人性,适用刑法第x条,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他的父亲阮二淡身为显赫人物,指使阮晓琪姑父找谢春能隐瞒程美丽中毒的事情,是案子二十年间迟迟未被侦破的主要原因,所以阮晓琪是程美丽中毒的元凶,阮二淡就是主要的帮凶。且在某人替程美丽做了荃中毒的检测后,恼羞成怒,派人制造车祸,杀害了某人的母亲和弟弟一家四个人,属于故意谋杀,因为阮二淡适用刑法第x条,判罚包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且没全部财产。”
“制造假交通事故,实在是执行阮二淡的命令而杀死了五人的四名被告,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全部财产。”
“被告协a医院的前副院长谢春能,明知程美丽是荃中毒,故意不做荃中毒的检测,并且收受了阮二淡家给的一千万元钱,导致了这个案子二十年没有被侦破,应该判处包庇和受贿罪。因为不按荃中毒来治疗,有导致程美丽死亡的可能,所以还应判处间接杀人罪,数罪并罚,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且并罚没收全部财产。”
“郭美梅私自把一类管制药物给阮晓琪,并且在知道用来给人下毒后,也没有举报,并且还和阮二淡协商隐瞒真相,也属于同案犯,但是她归案后,主动认罪,并且积极检举揭发阮家人,属于有立功表现,应判处包庇罪,但可以缓刑。”
“阮大淡,阮三淡,阮四淡,除了包庇阮晓琪外,还有其他的重案在身,这些案子之前已经另案审理了,都已经达到了特大案件的程度,因此,此三个人也应判处死刑,没收全部的财产.”
“……”
因为被告有三十几个人,所以控诉方花了一个小时才把他们的罪行列明,并且提出了适用刑罚和刑期等。
听了公诉方的结论,所有的现场百姓都特别得激动,明显的松了一口气。
在百姓的眼里,阮家大部分人都是罪大恶极的。
除了程美丽中毒这个案子,他们还做下了不少灭绝人性的事情。
一个人有了没有约束的权力时,如果乱来,那是不敢想象的。
要是以前,只怕大家都不可能听到公诉方会如此鲜明的指证阮家人。
这一次,竟然提出了如此严重的刑罚意见,大家当然激动。
如果审判官能接受公诉方的建议,那才是大快人心的事情。
只是,不知道最终的判决结果会是怎么样的呢?
当然了,结果不可能那么快出来,因为还有程序要走。
公诉方只是代表他们的意见,被告方也有辩论的权利。
审判长在公诉方陈述完成后,说道:“被告,被告律师,你们对于公诉方的陈述有什么要辩论的,现在可以发言。”
辩论,自然是针锋相对的,就是要对公诉方的指控做出反驳,比如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还有罪责轻重,包括证据是分充分,还有刑罚等问题,都可以一一说出自己的观点。
这个环节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辩护人能提出自己合理的意见,审判人员也会充分考虑的。
所以大家都在屏气凝神,想听一下阮家的人还有什么可以狡辩的。
曾经高高在上的显赫世家,如今有十几个人被公诉方要求判处死刑,不知道他们会有什么感想。
不过,让所有的人有一些意外的是,三十几个被告,竟然没有一个人示意要发表辩论意见的。
这太反常了,以至于审判长不得不提醒,“各位被告,你们有对公诉方提出的意见做出辩论的权利,这是你们应该享有的权利,不要错过了为自己辩解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