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章 《京极家领内十八条》颁布!
作者:吉良上总介   京极家的野望最新章节     
    京极家如今的体量,必须要制定一个详细且固定的政策,明确和规范家臣们的职责、言行。
    战国历史上,基本上所有的战国大名都在领内颁布了这样的法条政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国法”
    其中比较着名的有今川家的《今川假名目录》、武田家的《甲州法度次第》、长宗我部家《长宗我部元亲百个条》、伊达家的《尘芥集》、相良家得到《相良氏法度》等等。
    分国法的制定对于领内的稳定、长期发展是起到非常关键作用的,可以说有一部明确得到分国法,是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战国大名的标志。
    以前京极家领内虽然也颁布了一些政令,但是都比较分散不统一。比如北近江和南近江的政策就不同,北近江是京极家的原有势力范围,领内相对稳定,所以各种政策就以激进为主。
    而南近江是近年刚从六角家手中获得,出于稳定领内得到原因,各种政策就比较保守。
    比如北近江的农税是十税七,而南近江则是十税六,个别地方甚至是十税五。
    所以今天颁布的新政令,内容是其次的,最重要的是让京极家领内日后所有的政令都得到了统一。每个地方施行的政令和法度都一模一样。
    “自今日始,本家领内施行《京极家领内十八条》!”
    “第一条:田地划分和勘定”
    “第二条:代官制度”
    “第三条:常备兵征召制度”
    “第四条:........”
    松永久秀不紧不慢的宣读着《京极家领内十八条》上的相关内容,殿内十分安静,众人都听得非常仔细。
    毕竟这是事关京极家和家臣们自身利益的政策,是制约和限制领内所有家臣、民众的统一法度。
    很快,松永久秀便将法令宣读完毕,然后将书状放了下来,看向了京极高政。
    “弹正入座吧。”
    “哈!”
    待松永久秀坐好之后,京极高政这才继续说道“此法令自今日生效,本家所有家臣、武士务必遵守,若有异议可在现在提出。”
    “不知诸位对此法度可有异议?”
    说完,京极高政将目光投向了殿内的家臣们。
    殿内的家臣们自然不会反对,纷纷附和道“主公考虑周全,我等并无异议。”
    “如此,此次评定便到此结束!吾已命人在城外准备了晚宴,诸位修整片刻,便前往城外吧!”
    “哈!”
    今浜城城内并没有举行如此盛大宴会的场地,于是京极高政将宴会的地点安排在了城外的琵琶湖畔。
    京极高政起身走出了御殿,殿内的家臣们在京极高政走后互相对视了一眼,都从彼此的眼中看到了凝重之色。
    这是对新颁布的法度的一种敬畏之心。
    《京极家领内十八条》内容上到家臣的管理,下到农民的治理,在方方面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其中第一条田地的划分和勘定,主要内容是规定,日后京极家领内农民的田地按照天文十一年的检地结果划分,不得私自转让和买卖。
    法令规定,京极家领内的田地可以继承,以天文十一年确定的田地归属为统一规范。农民在死后可以由制定的子嗣继承,领主不得干涉,且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没收。但如果出现拖欠年贡的情况,则准许当地领主和代官将其没收。
    另外,如果有农民新开垦的无主之地,那么需要上报当地领主和代官,根据开垦之人的意愿,可以将新开垦的领地上交,京极家按照一定价格给予补偿。而若是开垦之人想要留下,则前三年的土地产出归京极家,三年之后的产出按照规定的农税上交年贡即可。
    第二条代官制度,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京极家领内的领土,不管是京极家的直领还是家臣的知行地,每一个郡都设置一名郡代,由京极家代官奉行统一管理。
    郡代负责管理各个分郡,负责各个郡土地的检地(与检地奉行对接)、年贡的征收入库和运输等等。
    郡代每五年轮换,不得连任。
    第三条常备兵制度规定,京极家领内施行常备兵制度。
    制度规定:凡年龄在15—45岁的健全男子可进入常备兵征召序列,以每一万石领地征召100名常备兵为规范。若是领内没有足够的适龄兵员,则按照一人50石粮食或者一人20贯钱的标准上交京极家。
    常备足轻的装备由京极家军务众统一制定和采买,但是日常的维护需要领主自行负责。装备若有遗失和损毁则由领主向京极家采买。
    第四条乐市乐座,规定京极家领内不再征收商税和过路费,所有商人均可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自有出入京极家领内各城下町。贸易自有,买卖自有,不得垄断等等.....
    第五条则是关于家臣之间如果出现矛盾,不得私自解决,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一门众笔头汇报,若是一门众笔头无法处理的则交由京极家家督处理。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一年之后重新上述,但严禁私下处理,轻者罚俸或者减知行,重则驱逐。
    第六条则是关于有知行的家臣,知行不得私自转售,如果有资金需求需要出售知行的,必须提前半年向京极家报备,如果私自出售知行,则出售无效且对于钱款和知行均予以没收。
    第七条人质制度,要求所有家臣的直系亲眷(嫡长子优先,若无嫡长子可由兄弟、母亲充当)必须前往伏见城居住,可以探视,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否则视为叛逃。
    第八条一国一城制度,要求领内家臣除自身居馆(规定只能保留居馆,不得出现城垣和城堀)外不得私自修筑城砦。每个郡只保留一座城砦(规定了大小,不得有城下町)由郡代管理,每个国只保留一个城(可有城下町),由京极家指派城代(战时城池所在地领主自动升任城代)。
    第九条寺院的治理和规范。所有京极家领内寺庙的僧人,必须向京极家申请专门的条令证明其合法身份,外来僧侣不得在京极家领内停留超过十日,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长住的,也需向京极家申请僧侣条令。
    同时规定领内的寺庙只得按照有僧侣条令的僧人数量保留土地,寺庙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极家缴纳年贡。
    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须按照京极家制定的农税缴纳年贡。
    寺庙的僧人不得随意流窜前往其他寺庙,如有传教需求需要向京极家各地代官报备,私自传教则驱逐出境。
    未经许可,寺庙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庙转让给他人。如果主持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管理寺庙的,可向当地代官或者京极家申请,由京极家委任接替的人选。
    第十条是关于家臣婚姻。
    规定京极家领内的家臣和国众可以自由婚姻,但不得与外部势力联姻。除家督亲自指婚以外,家臣不得私下与国外大名和国众联姻。
    另外法令还规定了适婚年龄,男子18岁女子16岁,任何人在年龄未达到的情况下都不得结婚(可以定亲)。
    第十一条,继承制度。
    制度规定,家臣家名的继承由嫡长子继承,如无嫡长子的除了收养以外,需由京极家家督指定继承人选,家臣不得擅自处理。
    另外,对于有特殊功绩的非嫡长子,则有俩种特殊安排。
    第一是非嫡长子获得特殊功绩,比如说获得战功的,如果京极家家督赐予了知行的,可以另立门户。
    第二,如果获得特殊功绩但没有被赐予知行的,可以向京极家申请继承本家家名(视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对于有过错或者言行举止不当的嫡长子,可以向京极家申请更换继承人。
    第十二条,战时政策。
    政策规定,如果京极家出现战事,则所有家臣必须按照自身所领积极动员兵势,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结,并且立刻前往集结地。如果有迟到或者缺勤的,迟到者按照迟到天数罚俸,缺勤的减封或者转封,情节严重的家督可以没收知行。
    第十三条,军功制度。
    制度规定,所有常备足轻再战斗中讨取敌方武士的,可以获得京极家武士的身份,京极家所有武士必须承认该武士身份。
    战时立下特殊功绩的,比如一番乘、一番枪等等,如果立功者是武士身份则可以增俸或者加封,如果立功者是普通足轻身份的,视战事大小发放俸禄。
    此外,如果足轻在战斗中击杀超过10名敌方足轻的,可以免去该足轻所在家庭三年的年贡。击杀超过50人的,可以获得京极家武士的身份(击杀人数可以累计)。
    第十四条,矿山、林地、河流湖泊等资源的归属。
    规定京极家领内发现的所有矿山和林地都属于京极家,任何人不得私自占领。矿山开采的收入,矿山所在地的家臣可以享有一部分收益,任何人不得瞒报领内的矿山和林地等资源,如有发现则严惩不贷。
    第十五条,匠人、艺伎、忍者等特殊职业和有特殊技艺者的管理。
    条令规定,京极家领内所有的工匠、艺伎、忍者等特殊的职业或者有特殊技能的人,需要主动向京极家进行登记。
    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工匠、忍者、艺伎等,男子可以获得武士身份的待遇(注意只是待遇),可以在京极家领取相应的俸禄并且享有一些武士的特权。
    第十六条,叛国者。
    内容只有一个字,杀!
    第十七条,家老制度。
    制度内容是,京极家的家老由奉行众笔头、一门众笔头、军务众笔头、外样众笔头组成。家老不常设,只有当京极家当主死亡且幼子继位之时,由上述四位笔头自动出任。
    家中事务由四位笔头商议决定,家督之妻不得干涉政务,但享有建议权。
    第十八条,奴役的买卖和管理。
    条令规定,不得买卖任何京极家领内的“自由人”,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卖和购买京极家领内的合法人口。
    对于身份是奴役的人,可以在工作满10年之后向主家申请恢复为自由人(但恢复自由人身份之后,还需向主家工作五年方可离开),任何人不得阻止奴役恢复自由人身份的申请。
    京极家对外战事中俘获的人口以及掠夺的人口,任何人不得私自霸占和转售,需要统一交付京极家由家督视战功分赏。
    奴役之间可以结婚。奴役之间结婚如果生下子女,身份自动归属于奴役,但由主家负责养育。
    以上的十八条是总纲,不管未来发生了什么事,这十八条都不得废除且必须固定。而除了这个固定的十八条之外,其下还有补充法令。
    补充法令可以视情况增减,目前京极家的补充法令大致上有:
    1、不得私下与其他势力有书信往来,即便是对方主动送来书信,也不得私自拆开,需要得到家督的同意才可以查看和回复。
    2、继承制度的补充条令,在嫡长子继承家名后,新任家督可以让其他嫡次子或者庶子的继承部分知行,但不得超过所有知行的十分之一。且所继承的知行其后代子嗣不能继承,需要由家督重新赐予。
    3、百姓国人之间不得私自交易田地,但是如果是为了筹备年贡,则可以用以租代售的方式将土地出租出去,且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4、对于贫困领主的救济。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领主家臣需要向主家申请救济的,需要拿知行地作为担保,主家视过往的功绩以及知行地大小出借资金。如果出借资金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偿还的,抵押的知行地予以没收。
    其他还有关于宵禁、盗窃、未元服者犯罪等等一部分补充条令,这里不再一一叙述。
    总之,《京极家领内十八条》的内容十分详尽,几乎包含到了京极家领内的方方面面。可以预料到,在这样一部法度下,京极家未来的发展必然会快速的步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