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1章 元朝—政治制度、 法律体系
作者:第一眼看的杨艳茹   中国古代历史史实梳理最新章节     
    元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朝代,其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均展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与民族融合的特点。以下是对元朝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的详细阐述。
    一、政治制度
    1. 中央集权与地方行政
    中央集权:元朝建立后,为了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统治,实行了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度。
    元世祖忽必烈在中央设立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总理全国政务,同时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形成了一省两院的中枢权力结构。
    地方行政:元朝在地方行政上推行了行省制度,这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一大创新。
    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原为中书省派出机构,后改为常设固定机构,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行省以下设有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地方行政体系。
    这一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我国省级行政单位的设立即始于元朝。
    2. 皇位继承与选官制度
    皇位继承:元朝的皇位继承异于中国历代朝代,采取库力台大会推举的制度,由王室贵族公推大家的领袖。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元朝中期皇位继承问题频繁动荡。
    直到元成宗方恢复宗主关系,元朝的皇位继承问题才逐渐稳定下来。
    选官制度:元朝的选官制度在前期极少举办科举,因此高级官僚的录用端看与元廷关系远近而决定,主要采取世袭、恩荫与推举制的方式。
    此外,元朝还通过考试选拔胥吏(小公务员)晋升为官,打破了官吏屏障。
    元仁宗时期恢复科举,但为保障蒙古人与色目人利益,对汉族士人的考试偏难,录取名额也有限。
    3. 民族制度与政策
    民族划分:元朝时期,统治者将全国各族人民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不同民族在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和权利。
    民族政策:元朝实行因俗而治的政策,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分别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
    例如,在司法上由大宗政府管理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在任官、刑罚等方面也对蒙古人做出了特别规定。
    二、法律体系
    1. 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元朝立法指导思想之一为“祖述变通”,即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参用唐辽金以来的制度。
    附会汉法:元朝在保持明显民族色彩的同时,也积极吸纳汉法,以唐宋律法为基础,结合蒙古习惯法,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制度。
    2. 法律形式与法典
    大扎撒:作为元朝的根本大法,大扎撒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各代大汗和皇帝取得合法资格的重要依据。
    至元新格:元世祖忽必烈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行的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对元朝法律制度的定型起到了重要作用。
    大元通制: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颁行的通制共两千余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篇目仿唐、宋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标志着元朝法律制度的定型。
    3. 刑法与律法
    刑法:元朝刑法相对严格,对犯罪行为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刑法主要由律书、敕书和法令等文书所构成,以确保刑罚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刑罚也有明确的区别,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罪行都有适用的刑罚。
    此外,元朝还保留了肉刑和酷刑,如凌迟、剥皮等。
    律法:元朝律法分为刑律和民律两大类别。
    刑律主要用于处理刑事案件,而民律则用于解决民事争议。
    律法以明确的程序和规则为基础,确保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 司法制度
    官员选拔与平衡机制:元朝司法系统中官员的选拔非常严格和公平,通过考试选拔确保学识和能力。
    同时实行官员竞争制度,以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和滥用。
    不同级别的官员需要相互监督和制衡,以确保司法系统的公正和高效。
    监狱与刑罚执行:元朝设立了监狱以管理犯人并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改造。
    刑罚执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元朝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均展现了其独特的时代特色与民族融合的特点。
    在政治制度方面,元朝通过中央集权与地方行政的结合、皇位继承与选官制度的创新以及民族制度与政策的制定等措施巩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统治;
    在法律体系方面,元朝则通过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法律形式与法典的制定以及刑法与律法的完善等措施构建了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这些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不仅对当时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